1、在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公安辅助人员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2、警务辅助人员是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作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是社会招聘的依据。要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法治思维,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职业保障为重点,推进辅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
3、根据职责划分,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民事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而文职辅警则负责协助公安部门的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的工作。并明确了辅警和文职辅警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工作,明确了辅警不能从事的工作。辅警要按照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4、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意见》的规定,警察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征用,依法向社会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科学配置和合理控制辅助警察队伍。公安辅助警察的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并对辅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规定,明确了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5、在“谁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辅警管理职责。制定完善的辅警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建立考核晋升机制,对在本单位工作表现突出、成绩突出、贡献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完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监督、投诉和退出机制,严格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相关规章制度的,参照《公安机关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
6、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切实担负起公安辅助警察的管理责任。警察辅助人员的相关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依法保障辅警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就业、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7、要求各地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公安辅助警察队伍管理的办法或细则,以促进辅助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向高水平发展。